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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09-09-29 14:52  稿源:      编辑: 王思思

 

 

第五章 咨询评估

第三十九条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家评议制度。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四十二条 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评估咨询相应资质,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第四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四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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