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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

2009-09-29 11:40  稿源:      编辑: 王思思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一、 外商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款地方所得部分,减半期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75%。

二、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自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头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金,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优先保证水、电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并可向水、电主管部门申请缓交水、电增容费半年至一年,缓交期满后,地方集资办电、办水等规费减半交纳。

三、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资产3年内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5-8%计提特别贡献奖;还可在税前按当年销售额的3%计提高新技术开发资金。  

第九条 外商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额,安排农业户口的国内亲属“农转非”,属城镇户口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万美元(人民币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可安排1人,50万美元以上的可排2人。 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商和港澳台同胞、华侨来我县投资与企业办企业,县政府将对引荐者给予奖励。外方投资者实际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1‰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1.5‰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2‰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除本职工作与涉外业务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因出国(境)联络引荐投资,执行涉外公务引荐投资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收入所在地乡镇财政收入。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能签必签。应投资方要求,可以由县外商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协办各类手续。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之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款不再返还,属新的优惠期内的年份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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