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短信频道 > 财富温商 > 温商资讯 > 招商投资直通车 正文

永嘉县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

2009-09-29 11:40  稿源:      编辑: 王思思

第四条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副、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从有收入年度起,前5年内农业税和农林特产征收后全额返回。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

二、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缴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所得部分,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全额退还;第6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县政府确定的农业新技术开发性项目,第6年至第10年返还75%。

三、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经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荒地和沿江滩涂资源开发的外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从有收入年度起,企业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头5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部返还属地方所得部分,第6年至第15年先征后,由财政返还属地方所得部分的75%。   

第五条 外商投资额有3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经营期达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头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第4年至第5年返还50%。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房增作价投资的,在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所缴纳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并免缴有关地方规费。外商投资企业期满后,房地产作假返还中方,免缴房地产契税及相关规费。   

第七条 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给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属再投资生产型企业,可再返还地方所得税的30%;属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交的所得税款。

二、 鼓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已竣工未决算的,可先按预决算办理有关税务事宜,进行第二期项目开发。待工程决算后,再办理清缴手续。  

  相关新闻:

广告刊例|网站简介|服务条款|版权声明|隐私保护|网站地图|信息合作|诚聘英才|联系方法|温网律师
新闻热线:88817266 广告部:88857765 技术故障:88866591
国新办发函2006.78号 温州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0 - 2009 66wz.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