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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政策

2009-09-29 11:40  稿源:      编辑: 王思思

第一条 对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 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内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第6年至第10年内返还75%。

二、 外方出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其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出让或年租方式取得。一次性出让取得使用权的,其土地净出让金和有关行政规费可减半收取,并允许在三年内分期缴付;以年租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按规定的年地租标准减半收取。以上有偿提供的土地,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金,5年后减半征收。外方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予以保证,其土地净出让金免收,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金,5年后减半征收。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同时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四、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如产权归属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如产权归属外籍个人的,暂缓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 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比法定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七、 鼓励外商购置现有工业企业的股权,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属先进技术企业,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若当年出口值达全年总产值的70%,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交通、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经权限部分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二、 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此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征收后全额返还属地方所得部分,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 鼓励外商购置已建成收费的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或股份。对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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