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温州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典型案例

温州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典型案例

2024-08-01 17:24:26

  近期,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将部分违法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鹿城某电动车店销售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鹿城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尺寸超标问题。经检测机构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经核查,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加、改装鞍座后再进行销售,至案发,上述1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共计货值33988元。

  当事人加装、改装鞍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

  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洞头区某电动车店销售

  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5日,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洞头区某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24辆并处罚款9377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批型号为“TDR3072Z、TDR3044Z、TDR3085Z、TDT2898Z、TDR2943Z、TDR2958Z、TDR2913Z、TDR3119Z”的电动自行车脚架内有2个电池仓,其中2辆电动自行车上有6块电池,存在非法加装电池的行为。2024年3月1日,该局对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抽样检测。经检测,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从浙江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的24辆电动自行车,其中TDR3072Z型和TDR3119Z型电动自行车各有1辆被加装上专门匹配的6块电池后置于销售区,货值金额共计93776元。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大电池仓的行为导致电动车整体稳定性下降,同时为安装不合格电池埋下隐患,可能威胁使用者生命、财产安全。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乐清市柳市某摩托车店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3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清市柳市某摩托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7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7辆型号为TDT714-1Z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坐垫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7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2024年3月11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显示上述电动自行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共有3个指标不合格,其中整车质量和车体宽度2个指标与标准指标差距在50%以下,鞍座长度指标与标准指标差距在50%以上2倍以下。经查明,2024年2月5日,当事人从江苏某销售有限公司采购7辆型号为TDT714-1Z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坐垫进行改装后放于店内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采购价2200元/辆,销售价2500元/辆。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上述7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以销售价计175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坐垫的行为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同时也为违规载人留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永嘉县某摩托车修理店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6月17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嘉县某摩托车修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电动自行车10辆并处罚没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型号为TDR2129Z、TDR2148Z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坐垫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TDR2129Z型电动自行车3辆、TDR2148Z型电动自行车7辆后自行改装坐垫,并置于其店内销售。经检验,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10550元。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坐垫的行为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稳定性,同时也为违规载人留下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苍南县某电动自行车维修店

  销售擅自扩大电池仓

  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某电动自行车维修店销售擅自扩大电池仓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00元并没收涉案4辆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有4辆电动自行车加长后座椅。经核实,以上四辆电动自行车经改装后,电池仓预留很大空间用于加装更多数量的电池,已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和认证管理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追求行驶速度和续航里程的需求,对购入的4辆电动自行车擅自加长后座椅和扩大电池仓(可以放入五块标准电池)用于销售。

  当事人改装的车辆可以放置更多数量的电池,动力和速度有了明显提升,安全隐患较大,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性市场秩序。同时提示广大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请认准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切勿购置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如发现身边存在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线索,请及时向12345或者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清除身边安全隐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数字政务频道 编辑:李洋洋责任编辑:黄国强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