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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9-09-29 11:06  稿源:      编辑: 王思思

一、外商在区内投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24%征收。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属先进技术企业,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口出口企业,若当年出口值达到全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经批准,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所得税减免及土地使用年限的和企业经营权延长等方面更优惠的政策。

五、对从事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的15年以上的,的所得税方面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六、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第一条有关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享受更优惠的所得税及增值税返还政策。

七、逐步开放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此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得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回。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同时,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江出额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房产税,经批准可免缴3至5年。

十、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金,后5年减半征收。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或者总投资不足10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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